近年來行動裝置普及,網路交易風氣盛行,營業人、個人透過自行架設網站、行動裝置App或直播平台等通路銷售貨物或勞務情形屢見不鮮。近來財政部台北國稅局官員也表示,自今年4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將全面查核轄區內網路交易營業人、個人是否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及是否有短、漏報營業稅,一旦查獲,將面臨補稅加罰,網路賣家不可不慎。
網路賣家一般可以分為以下3種類型:
1.
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經營網路拍賣等網路交易;
2.
非經常性於網路銷售貨物;
3.
出售個人非營利之二手商品。
|
每月銷售額(註)
|
稅籍登記
|
營業稅
|
所得稅
|
1.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經營網路拍賣等網路交易
|
未達起徵點(銷售貨物8萬/銷售勞務4萬)
|
不需登記
|
N/A
|
以全年銷售金額6%(純益率)計算營利所得,申報綜所稅
|
已達起徵點,但未滿20萬
|
需登記
|
需課徵
1%
|
以全年銷售金額6%(純益率)計算營利所得,申報綜所稅
|
|
20萬以上
|
需登記,並依法開立發票
|
需課徵
5%
|
若為行號,併入綜所稅課徵;若為公司,則課徵營所稅
|
|
2.非經常性於網路銷售貨物
|
|
不需登記
|
N/A
|
以全年銷售金額6%(純益率)計算營利所得,申報綜所稅
|
3.出售個人非營利之二手商品
|
不需登記
|
N/A
|
不課稅
|
綜上所述,如果賣家是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經營網路拍賣,且銷售額達到起徵點(貨物8萬/勞務4萬),即應辦理稅籍登記,並依規定課徵營業稅及所得稅,才不會惹稅上身喔。
另外要提醒大家的是,上述提到的第3種類型,並非只要出售二手商品即屬免稅,若賣家透過管道四處收購二手商品,再拿到網路上銷售以賺取獲利,此行為仍屬以營利為目的之交易,須核課個人綜合所得稅。
藥事法第83條
|
Ⅰ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Ⅱ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Ⅲ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Ⅳ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
藥事法第84條
|
Ⅰ未經核准擅自製造或輸入醫療器材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Ⅱ明知為前項之醫療器材而販賣、供應、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依前項規定處罰之。
Ⅲ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
根據日本法規,不需醫師處方箋的「一般用醫藥品」分為3類,產品外盒皆有清楚標示。而我們出國喜歡買的,例如「新Lulu-A綜合感冒藥」、「EVE A止痛藥」等,都是屬於日本的第二類藥品,不論是第一類或第二類醫藥品,在台灣都是屬於「藥品」。且依照目前藥事法的規定,只要是「未經核准擅自輸入」的「藥品」,除了攜帶自用藥品進口的情形以外,都是屬於藥事法第83條的「禁藥」。此外,國人常買的「OK繃」(例如MUHI池田模範堂-救急絆創膏OK繃),也屬於藥事法第84條的「醫療器材」。如果我們把這些東西拿到網路上出售,就很有可能誤觸法網,最後反而得不償失。(類似案例相當多,例如台北地院106年度簡字第1204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壢簡字第1222 號刑事判決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中簡字第 2374號刑事判決等等都是)。
人家說「江湖在走,常識要有」,在這邊也提醒所有'網友,在開心旅遊之際,也要懂得保護自己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