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08/12/1起,列報
⭕符合條件的財產種類及扣除額,
⭕且遺產總額新臺幣2,500萬元以下,
⭕未列報不計入遺產總額(汽、機車除外)
之遺產稅案件,民眾可跨局臨櫃辦理申報,收件國稅局提供👉「收件、核定及發證」👈整合性服務喔!
2019年12月4日 星期三
【重購自用住宅】稅額扣抵或退還規定,適用範圍放寬了!
Corey:此放寬係針對房地交易舊制
有想要小屋換大屋的朋友注意囉~🏡
📣所得稅法第17條之2【重購自用住宅】稅額扣抵或退還規定,適用範圍放寬了!
🔽🔽🔽
原訂為:房屋所有權人或其配偶、『受扶養』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修正為: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
➡️直系親屬不受限於是否受納稅義務人扶養了喔!👍
⭐️小叮嚀⭐️
重購自用住宅優惠的適用條件除了上面提到的戶籍規定外,還有以下幾點要符合喔
✅房屋必須為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所有
✅新購的房屋價額高於出售的房屋價額
✅房屋出售前一年內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
✅無論是先買後賣或是先賣後買,新購與出售的自住房屋的移轉登記日不超過2年
詳細新聞資訊請看👉🏻https://reurl.cc/M728Z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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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為: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
➡️直系親屬不受限於是否受納稅義務人扶養了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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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購自用住宅優惠的適用條件除了上面提到的戶籍規定外,還有以下幾點要符合喔
✅房屋必須為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所有
✅新購的房屋價額高於出售的房屋價額
✅房屋出售前一年內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
✅無論是先買後賣或是先賣後買,新購與出售的自住房屋的移轉登記日不超過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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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長照扣除額應檢附文件
為減輕身心失能家庭的租稅負擔,財政部特別增訂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只要符合以下身心失能資格其中 1 項,且未被該法所訂排富條款排除就可以適用,每人每年定額扣除 12 萬元‼
1 符合聘僱外看資格者。
2 符合 #長照 #失能 等級 2-8 級並使用長照給付支付服務。
3 入住指定住宿式服務機構全年達 90 日。
📩衛福編編提醒大家,申報扣除額時,記得應檢具以下證明文件:
📌聘僱外籍看護者:有效期限內之聘僱許可函影本
📌長照失能等級 2-8 級並使用給支付基準服務:課稅年度使用服務繳費收據影本一張(須註記特約服務單位名稱、失能者姓名、身分證字號及失能等級;免部分負擔無收據者檢具長期照顧管理中心公文或相關證明文件)
📌入住住宿式服務機構者:課稅年度入住適格機構累計達 90 日之繳費收據影本(須註記機構名稱、住民姓名、身分證字號、入住期間、床位類型;受全額補助無收據者檢具地方政府公費安置公文或相關證明文件)
🤓那在家自行照顧的人呢?
✍在家自行照顧無聘僱外籍看護或使用上述服務需求:
🅰課稅年度至指定醫療機構進行專業評估,並符合聘僱外籍看護資格:課稅年度取得之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暨巴氏量表影本為證明文件
🅱符合可聘僱外籍看護之特定身障項目重度(或極重度)等級項目,或鑑定向度之一者:有效期限內之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影本
✍衛福編編各項資訊整理專區:
🔴聘顧外籍看護法規➡http://bit.ly/37zpYlQ
(含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暨巴氏量表分數規定,附表五為特定身心障礙項目)
🔴評估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暨巴氏量表醫院資訊➡http://bit.ly/2KRaaS2
🔴鑑定向度規定➡http://bit.ly/33dYPBx
🔴有關所得稅法第 17 條及排富條款請看➡http://bit.ly/2PO0A5F
🔴有關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條件請看➡http://bit.ly/2Nfvy4S
🔴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檢具文件及評估醫院資訊專區➡https://1966.gov.tw/LTC/cp-4108-50302-201.html
1 符合聘僱外看資格者。
2 符合 #長照 #失能 等級 2-8 級並使用長照給付支付服務。
3 入住指定住宿式服務機構全年達 90 日。
📩衛福編編提醒大家,申報扣除額時,記得應檢具以下證明文件:
📌聘僱外籍看護者:有效期限內之聘僱許可函影本
📌長照失能等級 2-8 級並使用給支付基準服務:課稅年度使用服務繳費收據影本一張(須註記特約服務單位名稱、失能者姓名、身分證字號及失能等級;免部分負擔無收據者檢具長期照顧管理中心公文或相關證明文件)
📌入住住宿式服務機構者:課稅年度入住適格機構累計達 90 日之繳費收據影本(須註記機構名稱、住民姓名、身分證字號、入住期間、床位類型;受全額補助無收據者檢具地方政府公費安置公文或相關證明文件)
🤓那在家自行照顧的人呢?
✍在家自行照顧無聘僱外籍看護或使用上述服務需求:
🅰課稅年度至指定醫療機構進行專業評估,並符合聘僱外籍看護資格:課稅年度取得之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暨巴氏量表影本為證明文件
🅱符合可聘僱外籍看護之特定身障項目重度(或極重度)等級項目,或鑑定向度之一者:有效期限內之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影本
✍衛福編編各項資訊整理專區:
🔴聘顧外籍看護法規➡http://bit.ly/37zpYlQ
(含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暨巴氏量表分數規定,附表五為特定身心障礙項目)
🔴評估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暨巴氏量表醫院資訊➡http://bit.ly/2KRaaS2
🔴鑑定向度規定➡http://bit.ly/33dYP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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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條件請看➡http://bit.ly/2Nfvy4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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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29日 星期五
家族傳承 規劃為先
2019/11/28 元大投信VIP講座(高雄)
難得有機會與台灣知名ETF 0056明星經理人同台
向與會貴賓分享財富傳承過程中應注意事項
並分享實務上協助客戶規劃之案例解析
最後與貴賓說明境外資金回台策略思考
2019年11月20日 星期三
出售受遺贈取得之房地,可擇優課稅
小弟在月旦會計網的文章,與大家分享
出售受遺贈取得之房地,可擇優課稅
一、前言
所謂「遺贈」,白話可解釋為「透過遺囑的贈與」,一般常見於當被繼承人希望將自己的遺產留給繼承人以外之人時,例如在被繼承人窮困潦倒時,曾對被繼承人雪中送炭的恩人、年邁時在其身邊細心照顧的看護,或是我們一般民間「長孫也要分一份遺產」的習俗,如果被繼承人有以上這些想法,其實都可以透過遺贈來達成。
繼承與遺贈是孿生兄弟,非常的像,用不專業的說法來解釋的話,差別在於對象是否為繼承人。稅務上,兩者在遺產稅及土地增值稅上並無太大差異,但在房地合一稅,在過去則面臨截然不同的命運。
二、繼承vs.房地合一稅
依財政部104年8月19日台財稅字第10404620870號令,出售因「繼承」而取得之房地,如係被繼承人於104年12月31日前取得,且納稅義務人係於105年1月1日以後繼承取得者,原則上仍依舊制課稅(土地免稅、房屋屬財產交易所得),但若該房地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之自住房地,則可改用房地合一新制來課稅。
舉例來說,例如父親於103年10月1日購入A房地,但不幸於105年3月1日身故,A房地由繼承人甲繼承,甲旋於105年11月間將A房地出售,依上開104年8月19日解釋令,甲出售A房地之所得,原則上仍依舊制課稅(土地免稅、房屋屬財產交易所得) 。
(未完待續)
全文閱讀請詳:
http://www.angle.com.tw/accounting/regulations/post.aspx?ipost=3983&fbclid=IwAR3P7KLjZLk39mkUFDX_Hz_-BsEVStMn0xRb-0yw0CHkKC0WOqkpibvF4og
出售受遺贈取得之房地,可擇優課稅
一、前言
所謂「遺贈」,白話可解釋為「透過遺囑的贈與」,一般常見於當被繼承人希望將自己的遺產留給繼承人以外之人時,例如在被繼承人窮困潦倒時,曾對被繼承人雪中送炭的恩人、年邁時在其身邊細心照顧的看護,或是我們一般民間「長孫也要分一份遺產」的習俗,如果被繼承人有以上這些想法,其實都可以透過遺贈來達成。
繼承與遺贈是孿生兄弟,非常的像,用不專業的說法來解釋的話,差別在於對象是否為繼承人。稅務上,兩者在遺產稅及土地增值稅上並無太大差異,但在房地合一稅,在過去則面臨截然不同的命運。
二、繼承vs.房地合一稅
依財政部104年8月19日台財稅字第10404620870號令,出售因「繼承」而取得之房地,如係被繼承人於104年12月31日前取得,且納稅義務人係於105年1月1日以後繼承取得者,原則上仍依舊制課稅(土地免稅、房屋屬財產交易所得),但若該房地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之自住房地,則可改用房地合一新制來課稅。
舉例來說,例如父親於103年10月1日購入A房地,但不幸於105年3月1日身故,A房地由繼承人甲繼承,甲旋於105年11月間將A房地出售,依上開104年8月19日解釋令,甲出售A房地之所得,原則上仍依舊制課稅(土地免稅、房屋屬財產交易所得) 。
(未完待續)
全文閱讀請詳:
http://www.angle.com.tw/accounting/regulations/post.aspx?ipost=3983&fbclid=IwAR3P7KLjZLk39mkUFDX_Hz_-BsEVStMn0xRb-0yw0CHkKC0WOqkpibvF4og
2019年11月19日 星期二
2019年11月10日 星期日
創業的股權規劃-法律及稅務問題探討
2019.11.08 元照智勝學院
前日與品和法律事務所陳塘偉律師,共同於元照智勝學院講座以「創業的股權規劃-法律及稅務問題探討」為題,與會嘉賓共同就投資契約重要條文、公司法股權制度規範,以及出資方式、員工獎酬介紹等內容為分享討論,並建議創業家對於股權規劃與稅務均應提早布局,以維護自身權益。
講演大綱:
(一) 公司經營權所在
(二) 投資人入股重要契約條文
(三) 無票面金額股與特別股制度運用
(四) 退場機制運用-兼論隨買隨賣權
(五) 各種出資方式及其稅負比較
(六) 為什麼需要編製財務報表(一套帳或兩套帳)
(七) 員工獎酬留才工具介紹
(八) 不同投資架構之稅負比較
(九) 公司稅務優化策略
前日與品和法律事務所陳塘偉律師,共同於元照智勝學院講座以「創業的股權規劃-法律及稅務問題探討」為題,與會嘉賓共同就投資契約重要條文、公司法股權制度規範,以及出資方式、員工獎酬介紹等內容為分享討論,並建議創業家對於股權規劃與稅務均應提早布局,以維護自身權益。
講演大綱:
(一) 公司經營權所在
(二) 投資人入股重要契約條文
(三) 無票面金額股與特別股制度運用
(四) 退場機制運用-兼論隨買隨賣權
(五) 各種出資方式及其稅負比較
(六) 為什麼需要編製財務報表(一套帳或兩套帳)
(七) 員工獎酬留才工具介紹
(八) 不同投資架構之稅負比較
(九) 公司稅務優化策略
2019年11月1日 星期五
閉鎖性公司實務運作注意事項
閉鎖性公司專節於104年9月4日正式施行,係一種公司股東人數較少(不得超過50人)且關係緊密,同時股東股份轉讓受一定條件約束之公司型態。最常出現在公司初創階段。由於股東結構較為單純,不像在資本市場公開發行之股份有限公司,需要較高度之監理;對於閉鎖性公司可以基於股東間之約定訂立公司章程做為公司治理依據,避免法規過度介入閉鎖性公司治理,以降低新創公司遵法成本,俾利新創公司發展。
同時,有鑑於閉鎖性公司之股東如欲轉讓股份,需受到一定條件之約束,許多家族企業亦會運用閉鎖性公司以達到家族事業永續傳承、不外流之效果。
(如同近期大立光新聞案例: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5612/4066643)
(如同近期大立光新聞案例: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5612/4066643)
延續上面第2段所述,公司法為降低新創公司法令遵循成本,提出了閉鎖性公司制度,並做出許多放寬,例如1)允許勞務出資,且無須鑑價、2)發行新股不須保留員工承購及原股東儘先分認、3)股東會開會無須實際集會,可採書面行使表決權……等
今天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上述第3點,依照公司法第356-8條第3項規定「公司章程得訂明經全體股東同意,股東就當次股東會議案以書面方式行使其表決權,而不實際集會。」
書面表決是很方便的一項措施沒錯,那我們要注意什麼呢?
請看經濟部94.11.30經商第09402426290號函令,有關「董監提名人數以生效章程為準」,該函令內容如下:
請看經濟部94.11.30經商第09402426290號函令,有關「董監提名人數以生效章程為準」,該函令內容如下:
公司召開股東會,如同時列有董監事選舉議案及修正章程變更董監事人數議案時,董監事應選名額,應依下列情形判斷:
- 公司依公司法第192條之1或第216條之1規定,採董監事候選人提名制度,不問是否依同法第177條之1規定,採行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均以公告時已生效章程之董監事人數為準。
- 如未採董監事候選人提名制度,但採行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以發召集通知時已生效章程之董監事人數為準。
- 如未採董監事候選人提名制度,亦未採行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即採親自或委託出席行使表決權者,則以修章後新章程董監事人數為準。
不知道大家看出來了嗎?只能說魔鬼…真的藏在細節裡啊!
2019年10月29日 星期二
境外資金匯回專法申辦記錄
財長蘇建榮:資金匯回專法 已有158.7億元申請
2019-10-29 10:45經濟日報 記者鄭鴻達/台北即時報導
財政部長蘇建榮今(29)日透露,自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境外資金匯回專法)從9月20日統計至今,已經有新台幣158.7億元的申請金額,其中已經核准79.7億元、匯回的則有將近13億元。
2019-10-29 10:45經濟日報 記者鄭鴻達/台北即時報導
財政部長蘇建榮今(29)日透露,自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境外資金匯回專法)從9月20日統計至今,已經有新台幣158.7億元的申請金額,其中已經核准79.7億元、匯回的則有將近13億元。
哇,原來我處理的案件匯回金額就超過目前全台灣已匯回金額一半以上了...😆😆😆
2019年9月11日 星期三
個人105年1月1日以後交易因受遺贈取得之房屋土地課徵所得稅規定
五月時發文得到的答案是不能比照辦理....
不知道是不是太多人問了
總算放寬了👍👍👍
財政部108.09.11台財稅字第10804008540號令
核釋個人105年1月1日以後交易因受遺贈取得之房屋土地課徵所得稅規定。
說明:
個人105年1月1日以後交易因受遺贈取得之房屋、土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非屬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1項各款適用範圍,應依同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計算房屋部分之財產交易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總額,於同法第71條規定期限內辦理結算申報,並得比照本部104年8月19日台財稅字第10404620870號令第2點至第4點規定辦理:
(一)交易之房屋、土地係個人於103年1月1日之次日至104年12月31日間受遺贈取得,且該個人及遺贈人持有期間合計在2年以內。
(二)交易之房屋、土地係遺贈人於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且個人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受遺贈取得。
不知道是不是太多人問了
總算放寬了👍👍👍
財政部108.09.11台財稅字第10804008540號令
核釋個人105年1月1日以後交易因受遺贈取得之房屋土地課徵所得稅規定。
說明:
個人105年1月1日以後交易因受遺贈取得之房屋、土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非屬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1項各款適用範圍,應依同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計算房屋部分之財產交易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總額,於同法第71條規定期限內辦理結算申報,並得比照本部104年8月19日台財稅字第10404620870號令第2點至第4點規定辦理:
(一)交易之房屋、土地係個人於103年1月1日之次日至104年12月31日間受遺贈取得,且該個人及遺贈人持有期間合計在2年以內。
(二)交易之房屋、土地係遺贈人於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且個人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受遺贈取得。
2019年9月1日 星期日
申請境外資金回台專法前,你要知道的事
一、前言
先前我們已經跟大家介紹了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以下簡稱專法)的大架構,加上專法已於8月15日正式開放申請,相信許多境外資金持有者皆已躍躍欲試。以下與大家分享幾件您在申請境外資金回台專法前,必須要知道的事。
先前我們已經跟大家介紹了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以下簡稱專法)的大架構,加上專法已於8月15日正式開放申請,相信許多境外資金持有者皆已躍躍欲試。以下與大家分享幾件您在申請境外資金回台專法前,必須要知道的事。
2019年7月28日 星期日
海外資金匯回專法子法規草案重點
眾所矚目的海外資金匯回專法(以下簡稱專法)已於7月初三讀通過,而專法相關的子辦法,財政部、金管會及經濟部也聯袂在7月23、24及26日分別預告,預告期僅7天。專法預計最快於8月15日正式上路。
這三項子辦法草案,分別為:
財政部—「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作業辦法」
金管會—「境外資金匯回金融投資管理運用辦法」
經濟部—「境外資金匯回投資產業辦法」
接著我們簡單條列式跟大家介紹這三項草案中,大家可能會關心的幾個重點
1.適用專法之資金匯回時,在海外所繳納的所得稅,不得扣抵
2.申請專法應檢附之文件
個人:申請書、身份證明文件、銀行辦理洗錢防制審查所需文件
營利事業:申請書、營利事業及境外轉投資事業設立登記資料、境外轉投資事業最近一年度財務報表及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盈餘分配議事錄
3.核准適用專法後,應於「1個月內」開立專戶,並將資金匯回,得申請展延1次,展延期間以1個月為限
4.個人及營利事業匯回境外資金,已依專法課稅者,不得就同一投資事項享有其他法令所定之租稅優惠(例如,以海外資金回台從事實質投資者,無法再適用產業創新條例23-3,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
5.金融投資的範圍:
5-1.國內有價證券,以下列為限:
一、政府債券、募集發行之公司債、金融債券及國際債券。
二、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股票。但不含私募股票。
三、上市、上櫃認售權證。
四、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發行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
五、期貨信託事業募集發行之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
六、證券商發行之指數投資證券。
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資金運用於任一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股票之股份總額,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10%。但採特定金錢信託方式者,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五。
二、資金運用於任一公司股票、公司債、金融債券或國際債券之總金額,不得超過運用於國內有價證券總金額之10%。但採特定金錢信託方式者,不得超過運用於國內有價證券總金額之百分之十。
但不得從事:
5-2.保險商品以下列商品為限,且不得辦理保單借款:
這三項子辦法草案,分別為:
財政部—「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作業辦法」
金管會—「境外資金匯回金融投資管理運用辦法」
經濟部—「境外資金匯回投資產業辦法」
接著我們簡單條列式跟大家介紹這三項草案中,大家可能會關心的幾個重點
1.適用專法之資金匯回時,在海外所繳納的所得稅,不得扣抵
2.申請專法應檢附之文件
個人:申請書、身份證明文件、銀行辦理洗錢防制審查所需文件
營利事業:申請書、營利事業及境外轉投資事業設立登記資料、境外轉投資事業最近一年度財務報表及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盈餘分配議事錄
3.核准適用專法後,應於「1個月內」開立專戶,並將資金匯回,得申請展延1次,展延期間以1個月為限
4.個人及營利事業匯回境外資金,已依專法課稅者,不得就同一投資事項享有其他法令所定之租稅優惠(例如,以海外資金回台從事實質投資者,無法再適用產業創新條例23-3,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
5.金融投資的範圍:
- 國內有價證券
- 在我國期貨交易所進行之證券相關期貨、選擇權交易
- 國內保險商品(僅限個人投資,並應以該匯回資金之個人擔任要保人,除要保人身故者外,不得變更要保人;投資金額不得超過扣稅後資金之3%)
5-1.國內有價證券,以下列為限:
一、政府債券、募集發行之公司債、金融債券及國際債券。
二、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股票。但不含私募股票。
三、上市、上櫃認售權證。
四、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發行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
五、期貨信託事業募集發行之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
六、證券商發行之指數投資證券。
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資金運用於任一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股票之股份總額,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10%。但採特定金錢信託方式者,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五。
二、資金運用於任一公司股票、公司債、金融債券或國際債券之總金額,不得超過運用於國內有價證券總金額之10%。但採特定金錢信託方式者,不得超過運用於國內有價證券總金額之百分之十。
- 不得從事證券信用交易
- 不得從事出借或借入有價證券。
- 不得作為質借或擔保之標的。
- 不得投資槓桿或反向之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及指數投資證券。
- 傳統型分期給付即期年金保險。
- 利率變動型分期給付即期年金保險。
- 定期人壽保險( 不含生存保險金)。
- 健康保險(不含生存保險金)。
- 傷害保險(不含生存保險金)。
- 長期照顧保險。
- 實物給付型保險。
- 健康管理保險。
- 小額終老保險。
6.從事直接投資之支出項目範圍:
一、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建築物之支出。
二、供自行使用之軟、硬體設備或技術支出。
三、其他與投資計畫相關之必要支出。
(第三款之支出不得超過前二款支出合計數之30%)
第一款建築物之使用執照或所有權登記,應於投資方之資金自存入外匯存款專戶之日起算8年內,持有且供自行生產或營業使用,期間不得作為住宅、從事出售或出租。
7.間接投資之重要政策領域產業範圍
一、五加二產業(智慧機械、物聯網、綠能科技、生技醫療、國防、循環經濟、新農業)。
二、製造業(電子零組件製造業、電腦電子產品及光學製品製造業、電力設備及配備製造業、高值化石化及紡織業、基本金屬製造業、運輸工具及其零件製造業)。
三、服務業(資通訊服務業、積體電路設計、電信業、批發及零售業、運輸及倉儲業、住宿及餐飲業)。
四、發電業及天然氣事業。
五、長期照顧。
五、長期照顧。
六、文化創意。
2019年7月14日 星期日
綜所稅節稅策略
納稅是人民應盡的義務,美國最高法院於公元1899年曾提出著名的一段話:「課稅是一種偉大的權力,整個國家組織以此為基礎,為國家存在和繁榮所必需,正如空氣對人類的重要一般。」
誠實繳稅絕對是一項美德,畢竟「國家建設要更好,誠實納稅不可少」,您說是吧!但我們總不免思考,究竟綜所稅有沒有合法的節稅方式?以下跟大家聊聊我的看法。
2019年7月8日 星期一
海外資金回台攻略
一、前言
由於近年來國際社會日益重視三反(反避稅、反洗錢及反資恐)的趨勢,加上共同申報準則(CRS)在全球如火如荼的展開,以及境外免稅天堂地區陸續實施經濟實質法,眾多臺商朋友們都開始感受到無形的壓力,而在中美貿易戰的推波助瀾之下,臺商確有調整投資架構及全球營運布局而匯回境外資金之需求。
政府為協助臺商重新調整全球投資布局,鼓勵我國個人及營利事業回國投資及誠實申報所得,並兼顧遵循洗錢與資恐防制相關國際規範,提供個人及營利事業匯回境外資金合宜租稅措施—「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以下簡稱海外資金匯回專法),並擴大實施「投資台灣三大方案」,以嘉惠更多願意在台投資的廠商。
2019年7月2日 星期二
千呼萬喚始出來—所得稅法修正通過「名模條款」及「長照特別扣除額」
一、前言
凱渥名模林若亞於2006年申報所得稅時,認為2005年新台幣30萬元收入,全花在治裝等工作必要費用,等於一整年都沒賺到錢,以「執行業務所得」申報,並扣除相關必要費用,申報無須繳稅,但國稅局認定其收入應屬「薪資所得」,不得列舉扣除,林若亞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後續並聲請釋憲。
司法院大法官於2017年2月8日作成釋字第745號解釋。釋字745號解釋強調,「所得稅法」中有關「薪資所得」之計算,僅允許薪資所得者就個人的薪資收入,減除定額的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不允許其在必要費用超過法定扣除額時,得以列舉或用其他方式減除費用,與憲法平等權保障意旨不符,應修正「所得稅法」規定。也就是說,本次的修法來自於當初林小姐積極的爭取,我們真的該給她一個大大的掌聲,非常感謝她的貢獻。
從2017/2/8到今天2019/7/1,已過了873天,俗稱「名模條款」的稅法修正案,總算在7/1的立法院臨時會三讀通過,但這次的修法究竟能造福多少人呢?讓我們繼續往下看。
2019年7月1日 星期一
信託課稅大補帖Part1—贈與稅
一、前言
談起我國稅法,相信大家往往是模模糊糊、似懂非懂,即使是每年都要申報的個人綜合所得稅,也是複雜的緊,更何況近年來稅法的變動非常頻繁,不是從事稅務工作的人,真的很難全盤瞭解。
在這當中,信託的課稅,也許是眾多稅法中,最難以理解,也最容易混淆的規定吧!因此下面將完整地跟大家做一次全面解析。
2019年6月24日 星期一
存股族必須知道的稅務規定
一、前言
結束了5月的報稅忙季後,與同事們安排了一趟金門小旅行,就在飛機剛落地的時候,好友K捎來一則line訊息,問道:「Corey哥,請教一下,我有一個客戶A先生,一年領了近2,000萬的股利收入,上個月繳了幾百萬的稅,A先生痛的要死,請問成立投資公司會比較好嗎?」
K是某銀行的資深理財專員,專業素養與業務能力都非常優秀,我首先跟K確認,你說客戶痛的要死,是不是應該先找醫生看一下,我只是CFP,恐無法隔空抓藥呀。K繼續說道:「客戶是繳稅繳到心在淌血,藥石難醫啊……」
原來A先生是一位剛退休的專業經理人,從年輕開始就有存股(台灣上市櫃股票)的習慣,存到退休已累積上億股票,每年配息多達一兩千萬,之前詢問過當地的專業會計師,會計師跟他說,成立投資公司省不了幾毛稅,A先生也就因而作罷。由於我沒有在現場,也不知道A先生是怎麼詢問的,因此對於該會計師的回答我無從評論,但究竟投資公司對存股族來說,有沒有省稅的空間,以下我們一一來跟大家探討。
2019年5月1日 星期三
報稅季到來,您不可不知的二三事
報稅季即將開始,今年5月申報107年度綜所稅時,有哪些新的變化呢?本文協助您輕鬆掌握,讓您不繳冤枉稅。
一、最高稅率調降及各項扣除額提高
107年初公布之所得稅制優化方案,刪除了45%的稅率級距,綜所稅最高稅率調降為40%。此外,大幅提高綜所稅4項扣除額額度,尤其是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提高至120,000元,增幅高達380%(如下表)。
2019年4月26日 星期五
產創條例修法—未分配盈餘投資免徵5%
一、前言:
為落實拼經濟的決心,行政院於3月21日拍板《產業創新條例》修正草案,並送立法院審議。本次修正草案中,除將現行有關研發投資抵減、天使投資人所得抵減及有限合夥創投穿透課稅等租稅優惠延長十年以外,更增訂實質投資支出可列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草案第23-3條),免徵5%未分配盈餘稅。以下跟大家介紹草案第23-3條的一些重點。
二、增訂理由
我國實施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制度,係為降低營利事業藉由保留盈餘不當為高所得個人股東規避綜合所得稅之誘因,並促使營利事業分派盈餘,使股東分享經營成果。
考量營利事業有將盈餘再投資於營運所需建築物、設備、技術,以提升經營效益及轉型升級之需求,該盈餘如保留運用於興建廠房、購置設備等實質投資,有助於提升經濟動能,爰參考美國及韓國做法增訂實質投資支出可列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之相關規定。
三、適用對象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
四、適用要件及租稅效果
因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所需,於當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以該盈餘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達「一定金額」。
該投資金額於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規定計算當年度未分配盈餘時,得列為減除項目。
五、適用時點
自辦理107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起至118年12月31日。
六、辦理程序
於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時,應依「規定格式」填報,並檢附「投資證明文件」送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
如於申報繳納當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後始完成投資者,應於完成投資之日起1年內,依規定格式並檢附投資證明文件,向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申請依第一項規定重行計算該年度未分配盈餘,退還溢繳稅款。
七、尚待確認
目前草案正在立法院審議中,最終三讀通過版本與行政院版會不會有所出入,仍須持續觀察注意。其次,有關草案條文中所謂「一定金額」、「規定格式」、「投資證明文件」、「退還溢繳稅款之申請程序」、「應提示文件資料」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仍有待後續財政部訂定及公告。
八、結語
過去政府為避免企業將盈餘保留於公司,而不願分配盈餘至個人股東繳稅,因而對公司課徵未分配盈餘稅,即便未分配盈餘加徵的稅率自107年度起已減半至5%,對願意進行投資之企業仍是一筆不小的租稅負擔。但本次草案進一步讓符合條件之投資支出,可於計算未分配盈餘稅時減除,減輕企業負擔,有助於企業之永續成長,對台灣企業及整體社會來說,實屬一大幸事。
為落實拼經濟的決心,行政院於3月21日拍板《產業創新條例》修正草案,並送立法院審議。本次修正草案中,除將現行有關研發投資抵減、天使投資人所得抵減及有限合夥創投穿透課稅等租稅優惠延長十年以外,更增訂實質投資支出可列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草案第23-3條),免徵5%未分配盈餘稅。以下跟大家介紹草案第23-3條的一些重點。
二、增訂理由
我國實施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制度,係為降低營利事業藉由保留盈餘不當為高所得個人股東規避綜合所得稅之誘因,並促使營利事業分派盈餘,使股東分享經營成果。
考量營利事業有將盈餘再投資於營運所需建築物、設備、技術,以提升經營效益及轉型升級之需求,該盈餘如保留運用於興建廠房、購置設備等實質投資,有助於提升經濟動能,爰參考美國及韓國做法增訂實質投資支出可列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之相關規定。
三、適用對象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
四、適用要件及租稅效果
因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所需,於當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以該盈餘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達「一定金額」。
該投資金額於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規定計算當年度未分配盈餘時,得列為減除項目。
五、適用時點
自辦理107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起至118年12月31日。
六、辦理程序
於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時,應依「規定格式」填報,並檢附「投資證明文件」送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
如於申報繳納當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後始完成投資者,應於完成投資之日起1年內,依規定格式並檢附投資證明文件,向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申請依第一項規定重行計算該年度未分配盈餘,退還溢繳稅款。
七、尚待確認
目前草案正在立法院審議中,最終三讀通過版本與行政院版會不會有所出入,仍須持續觀察注意。其次,有關草案條文中所謂「一定金額」、「規定格式」、「投資證明文件」、「退還溢繳稅款之申請程序」、「應提示文件資料」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仍有待後續財政部訂定及公告。
八、結語
過去政府為避免企業將盈餘保留於公司,而不願分配盈餘至個人股東繳稅,因而對公司課徵未分配盈餘稅,即便未分配盈餘加徵的稅率自107年度起已減半至5%,對願意進行投資之企業仍是一筆不小的租稅負擔。但本次草案進一步讓符合條件之投資支出,可於計算未分配盈餘稅時減除,減輕企業負擔,有助於企業之永續成長,對台灣企業及整體社會來說,實屬一大幸事。
2019年4月1日 星期一
核釋我國公司之境外子公司辦理遷冊之所得稅規定
由於諸多免稅天堂地區皆推出經濟實質法案(Economic Substance)
「遷冊」也是許多境外公司使用者會考慮的選項之一
很高興看到財政部針對遷冊的稅務處理有比較公開明確的解釋
「遷冊」也是許多境外公司使用者會考慮的選項之一
很高興看到財政部針對遷冊的稅務處理有比較公開明確的解釋
2019年3月18日 星期一
財團法人新視界
一、前言:
鑑於財團法人之設立及管理,過去僅有民法原則性之相關規定及各主管機關依職權所訂定之職權命令或行政規則為主要依據,其規範內容及位階均有不足。又亞太防制洗錢組織(APG)將對我國進行第三輪相互評鑑工作,財團法人之資訊公開及財務管理機制亦為防制洗錢之重要一環。在這樣的背景之下,立法院於去(107)年6月27日三讀通過《財團法人法》(以下簡稱本法),並於108年2月1日開始上路。
本次立法對於財團法人之財產運用、會計與內控制度、內部治理以及監督機制等均有具體規定,以下來跟大家聊聊本次規範的幾大重點。
2019年2月28日 星期四
一年之計從「信託」開始
一、前言:
時光飛逝,轉眼間新的一年馬上就要到來,古人說:「一日之計在於晨;一年之計在於春」。每到歲末年終,許多客戶除了開始進行除舊布新之外,也會著手擬定未來一年的新計畫,尤其是關於財富傳承的規劃藍圖,都是客戶時常與我們討論的議題。這次就來跟大家聊聊,在我們過往服務經驗中,眾多客戶在進行財富代際傳承時,最常面臨的困境以及「信託」可以派上用場的地方。
二、代際傳承常見困境
每年年底的時候,報章雜誌上總會出現類似這樣的新聞標題及內容:「跨年前後進行贈與,免稅金額可達880萬」、「若有資產贈與需求的民眾,可把握每人每年220萬元的免稅門檻進行贈與,藉此達到合法節稅的效果」。許多高資產人士習慣透過分年贈與,在每年220萬免稅額度內,低成本地移轉財產給下一代,不可諱言地,這樣做在稅務上確實有其優勢,但「贈與」也有其固有缺點存在,例如:
1.贈與後長輩對財產便失去掌控權,孩子會不會就不聽話、不孝順了?
2.財產未來所有權不確定(子女身故,其配偶繼承後,可能改嫁或另娶將財產帶走)
3.子女管理財產的能力不足(失能或揮霍的第二代)
因此,我都會建議習慣分年贈與的長輩們,如有上述擔心,在新的一年開始,不妨檢視過去的財富傳承,考慮為你的財富傳承加上一道安全鎖,也就是—「信託」。
三、贈與後反信託架構
許多客戶為了妥善利用分年贈與的額度,在孩子出社會後沒幾年,便已陸陸續續贈與一筆為數不小的財產給孩子,但由於孩子涉世未深,可能易被詐騙或誤交損友,加上父母無法隨時陪伴在旁,難免擔心所贈與的財產被揮霍或是提供為他人作保而遭受損失。此時,最簡單且有效的作法就是「贈與後的反信託」,架構如下圖所示:
上圖架構江湖上俗稱為「贈與後反信託」,其中包含兩個動作,首先是父母贈與子女的贈與行為,接著為了消除上述父母贈與財產後的擔憂,由新的財產擁有者(子女)回過頭來將財產信託給受託人(父母),由受託人(父母)為子女的利益,代為管理此財產,以避免子女揮霍或被詐騙等憾事發生。至於為什麼信託能為父母分憂解勞呢?且聽下段分解。
四、信託特點
1.何謂信託?
依照信託法第1條,所謂信託,係指「委託人將財產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關係」。翻譯成白話文的意思是,信託是一種嚴謹且受法律保障的財產管理制度,當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給受託人後,受託人須遵守信託契約內容,並基於受益人之利益或特定目的,管理或處分該筆財產。
2.控制權
以圖1的架構為例,子女將受贈之財產(以房屋為例)信託給父母,父母為受託人,而子女為委託人,同時亦為受益人,此時因為房屋(信託財產)在受託人名下,原則上子女就無法拿房屋去擔保、貸款,也無法逕自出售或任意贈與給他人,可讓父母在贈與後仍保有對房屋的控制權,降低父母的擔憂。此外,有關受託人應如何管理此房屋、信託存續期間多長、什麼情況下可終止信託或是信託利益如何給付等契約條款,皆可依照每個人的需求,於信託契約中加以彈性化設計。
3.獨立性(防火牆)
信託財產以受託人為形式所有權人,惟其與受託人之自有財產不同,其乃為受益人的利益而存在,故信託財產應具有獨立性,否則無從實現信託目的,因此我國信託法為維護其獨立性,有以下幾個重要條文予以規範:
(1)信託法第10條規定:「受託人死亡時,信託財產不屬於其遺產」。因此委託人、受益人不用擔心登記在受託人名下的不動產,在其死亡之後會變成該受託人之遺產。附帶一提,依照信託法第8條規定,原則上信託關係不因受託人死亡而消滅,但信託行為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所以信託關係原則上不會因受託人死亡而終止。
(2)信託法第11條規定:「受託人破產時,信託財產不屬於其破產財團」,因此即使受託人宣告破產,也不至於使信託財產遭受影響。
(3)信託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因此,若無但書規範的例外情形,即便委託人(子女)事後發生債務問題或因故面臨高額賠償,信託財產也不至於會受到影響。如有違反,委託人、受益人或受託人都可以在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提起異議之訴。
五、結語
信託的架構可以依照每個人的需求衍生出許多不同的安排,而且信託契約的條款設計也非常具有彈性空間,礙於篇幅的關係,本次先跟各位簡單說明許多高資產客戶愛用的「贈與後反信託」,希望以上的介紹能讓各位對於信託的意義以及效益,有更清楚的瞭解。未來大家如有這方面的想法或疑問,也歡迎與我討論或諮詢。
時光飛逝,轉眼間新的一年馬上就要到來,古人說:「一日之計在於晨;一年之計在於春」。每到歲末年終,許多客戶除了開始進行除舊布新之外,也會著手擬定未來一年的新計畫,尤其是關於財富傳承的規劃藍圖,都是客戶時常與我們討論的議題。這次就來跟大家聊聊,在我們過往服務經驗中,眾多客戶在進行財富代際傳承時,最常面臨的困境以及「信託」可以派上用場的地方。
二、代際傳承常見困境
每年年底的時候,報章雜誌上總會出現類似這樣的新聞標題及內容:「跨年前後進行贈與,免稅金額可達880萬」、「若有資產贈與需求的民眾,可把握每人每年220萬元的免稅門檻進行贈與,藉此達到合法節稅的效果」。許多高資產人士習慣透過分年贈與,在每年220萬免稅額度內,低成本地移轉財產給下一代,不可諱言地,這樣做在稅務上確實有其優勢,但「贈與」也有其固有缺點存在,例如:
1.贈與後長輩對財產便失去掌控權,孩子會不會就不聽話、不孝順了?
2.財產未來所有權不確定(子女身故,其配偶繼承後,可能改嫁或另娶將財產帶走)
3.子女管理財產的能力不足(失能或揮霍的第二代)
因此,我都會建議習慣分年贈與的長輩們,如有上述擔心,在新的一年開始,不妨檢視過去的財富傳承,考慮為你的財富傳承加上一道安全鎖,也就是—「信託」。
三、贈與後反信託架構
許多客戶為了妥善利用分年贈與的額度,在孩子出社會後沒幾年,便已陸陸續續贈與一筆為數不小的財產給孩子,但由於孩子涉世未深,可能易被詐騙或誤交損友,加上父母無法隨時陪伴在旁,難免擔心所贈與的財產被揮霍或是提供為他人作保而遭受損失。此時,最簡單且有效的作法就是「贈與後的反信託」,架構如下圖所示:
上圖架構江湖上俗稱為「贈與後反信託」,其中包含兩個動作,首先是父母贈與子女的贈與行為,接著為了消除上述父母贈與財產後的擔憂,由新的財產擁有者(子女)回過頭來將財產信託給受託人(父母),由受託人(父母)為子女的利益,代為管理此財產,以避免子女揮霍或被詐騙等憾事發生。至於為什麼信託能為父母分憂解勞呢?且聽下段分解。
四、信託特點
1.何謂信託?
依照信託法第1條,所謂信託,係指「委託人將財產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關係」。翻譯成白話文的意思是,信託是一種嚴謹且受法律保障的財產管理制度,當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給受託人後,受託人須遵守信託契約內容,並基於受益人之利益或特定目的,管理或處分該筆財產。
2.控制權
以圖1的架構為例,子女將受贈之財產(以房屋為例)信託給父母,父母為受託人,而子女為委託人,同時亦為受益人,此時因為房屋(信託財產)在受託人名下,原則上子女就無法拿房屋去擔保、貸款,也無法逕自出售或任意贈與給他人,可讓父母在贈與後仍保有對房屋的控制權,降低父母的擔憂。此外,有關受託人應如何管理此房屋、信託存續期間多長、什麼情況下可終止信託或是信託利益如何給付等契約條款,皆可依照每個人的需求,於信託契約中加以彈性化設計。
3.獨立性(防火牆)
信託財產以受託人為形式所有權人,惟其與受託人之自有財產不同,其乃為受益人的利益而存在,故信託財產應具有獨立性,否則無從實現信託目的,因此我國信託法為維護其獨立性,有以下幾個重要條文予以規範:
(1)信託法第10條規定:「受託人死亡時,信託財產不屬於其遺產」。因此委託人、受益人不用擔心登記在受託人名下的不動產,在其死亡之後會變成該受託人之遺產。附帶一提,依照信託法第8條規定,原則上信託關係不因受託人死亡而消滅,但信託行為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所以信託關係原則上不會因受託人死亡而終止。
(2)信託法第11條規定:「受託人破產時,信託財產不屬於其破產財團」,因此即使受託人宣告破產,也不至於使信託財產遭受影響。
(3)信託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因此,若無但書規範的例外情形,即便委託人(子女)事後發生債務問題或因故面臨高額賠償,信託財產也不至於會受到影響。如有違反,委託人、受益人或受託人都可以在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提起異議之訴。
五、結語
信託的架構可以依照每個人的需求衍生出許多不同的安排,而且信託契約的條款設計也非常具有彈性空間,礙於篇幅的關係,本次先跟各位簡單說明許多高資產客戶愛用的「贈與後反信託」,希望以上的介紹能讓各位對於信託的意義以及效益,有更清楚的瞭解。未來大家如有這方面的想法或疑問,也歡迎與我討論或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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