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我國公司法自民國20施行以來,就已經有「優先股」之制度,並於民國55年修正為「特別股」,當時的條文內容其實與現行規範已相去不遠,也就是說特別股已存在至少半世紀之久。然而因為大眾對於特別股不太熟悉,加上過去主管機關嚴謹看待,實務上使用特別股的情況相對少見。
二、107年公司法修法後,特別股使企業經營更有彈性
過去大家所熟悉的普通股,它跟特別股不同之處在於,普通股股東享有公司法給予的基本權利,像是:
1.
分享利潤(盈餘分配相關權利)
2.
參與公司決策、選舉董監事(參與經營決策之權利)
3.
剩餘財產分配權(保障及退場機制)
但如果今天我們想要引進新資金,面對不同的出資者,我們希望針對上述三大面向,個別量身定做出有別於普通股的投資條件,例如:
l A投資者的股份,無表決權,每年可分配5~10%股息
l B投資者的股份,一股有10倍的表決權,但不領股息
l C投資者的股份,每年可固定分配1%股息,但若公司清算,可以優先拿回2倍的投資本金
當面對以上這些客製化需求,就不是普通股可以處理的。但很可惜的是,在修法以前,除非是閉鎖性公司,否則對一般非公發公司來說,本該派上用場的特別股,卻一點都不特別,不僅不能設計複數表決權,也不能讓一股特別股轉換為多股普通股等,讓企業在尋求潛在投資者的過程中,時常碰壁,實屬可惜。
好在,近年來政府為了打造友善創新創業環境,讓公司可以有更靈活的股權設計,以符合國際潮流,並吸引投資,於107年7月三讀通過,大幅修正了公司法條文,新增一股可以抵多股的複數表決權、對特定事項行使否決權的黃金股以及保障當選董事席次參與經營的特別股等等,讓特別股名符其實,也讓企業尋求資金挹注時,有更多的彈性。
三、特別股常見條款簡介
在與潛在投資人洽談投資條件時,一般會針對以下重要條款進行討論:
三大面向 |
常見條款 |
(一)盈餘分配相關權利 |
(1) 股利率(固定/浮動/區間/上下限) (2) 優先分配股利 (3) 股利是否累積 (4) 是否參與普通股盈餘分配 |
(二)參與經營決策之權利 |
(1) 表決權(無/有/複數/特定事項有或無) (2) 特定事項否決權 (3) 選舉權、被選舉權 (4) 保障當選董監 |
(三)保障及退場機制 |
(1) 反稀釋 (2) 優先清算權 (3) 贖回權 (4) 轉換為普通股 |
(一)盈餘分配相關權利
有關特別股的盈餘分配權,相信是企業與特別股投資人最關心的議題之一,提醒大家至少要思考以下四件事:
(1)
股利率
有別於普通股,特別股可視需求設計為無股息或有股息。有股息者,可進一步討論股利率為固定、浮動、區間或設定上下限。
投資條件 |
舉例說明 |
A.固定 |
每年分派股息10% |
B.浮動 |
股息依上年度1/1台銀定存三年期一般存款機動利率為準 |
C.區間 |
股息年率2%~10% |
D.上下限 |
股息率不得低於中華郵政一年定期儲金機動利率 |
(2)
優先分派股利與否
有時候投資人為了讓創業家不要太快發放股利,而是希望創業團隊盡量將盈餘再投資,加速公司成長,會設定特別股的股利發放優先權。換句話說,如果公司要發放股利,必須先發給特別股,剩下的才由普通股股東依比例分配。
(3)
股利是否累積
公司創業初期可能還在燒錢的階段,也許要過2~3年,營運才會上軌道。若特別股為可累積特別股,當未來公司營運上軌道,有能力發放股利時,必須先補足以前年度積欠的股利給特別股股東,剩下的才由普通股股東依比例分配。
(4)
是否參與普通股盈餘分配
特別股股東除了可領取特別股股息外,亦可繼續參加普通股股東關於盈餘、資本公積及法定盈餘公積之分派。舉例來說,若甲公司當年度有100萬盈餘可供分配,股利分配金額試算如下:
甲公司股東結構 |
股份數 |
持股比例 |
特別股股東-張三 |
100 |
10% |
普通股股東-李四 |
400 |
40% |
普通股股東-王五 |
500 |
50% |
合計 |
1,000 |
100% |
特別股投資條件 |
股利分配金額 |
|
l 股息優先分派5% l 可參加普通股股東關於盈餘、資本公積及法定盈餘公積之分派 |
特別股股東 |
普通股股東 |
優先分派100萬x5%=5萬元 95萬元x10%=9.5萬元 張三共可領取5+9.5=14.5萬元股利 |
李四: 95萬元x40%=38萬元股利 王五: 95萬元x50%=47.5萬元股利 |
|
l 股息優先分派5% l 不得參加普通股股東關於盈餘、資本公積及法定盈餘公積之分派 |
特別股股東 |
普通股股東 |
優先分派100萬x5%=5萬元 張三僅可領取5萬元股利 |
李四: 95萬元x400/900=42.2萬元股利 王五: 95萬元x500/900=52.8萬元股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