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建議大家進行試算以外,今天還要提醒大家注意兩件事:
一、捐贈列舉扣除:
有人說,台灣最美的風景是人,大多數人都非常富有愛心,樂於捐款做公益,而許多高資產人士除了做公益以外,還能同時利用捐贈列舉扣除額來合法節省個人綜合所得稅。當股利課稅新制上路之後,對習慣透過捐贈列舉扣除節稅的高資產族群來說,會不會帶來什麼影響呢?我們先來看看兩個相關條文。所得稅法第17條第2款
捐贈: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總額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百分之二十為限。但有關國防、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之捐獻,不受金額之限制。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24條之7(107.6.29.增訂)
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序文及第二款第二目之1所稱綜合所得總額,不包括納稅義務人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五項規定選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之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
從上述規定,我們可以發現,當我們採取股利分開計稅時,將導致綜合所得總額降低,而綜合所得總額降低,意味著列舉扣除上限(綜合所得總額的20%)也隨之降低,換言之,捐贈金額可能無法完全抵扣綜合所得總額,即便是對政府之捐獻,也可能出現沒有足夠的綜合所得總額可供抵扣。
以下我們看個案例,大家會更清楚:
林大哥為中佳公司負責人,其主要收入來源為股利所得,若林大哥107年有股利所得2,000萬,同年,林大哥捐贈給新北市政府1,000萬(對政府之捐贈,可全數列舉扣除),請問林大哥應選擇合併計稅或分開計稅呢?
(假設林大哥一家四口,無其他所得,不考慮基本生活費)
1.合併計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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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分開計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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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綜合所得總額=2,000萬
l 免稅額=8.8萬x4=35.2萬
l 捐贈列舉扣除額=1,000萬
l
綜合所得淨額=2,000-35.2-1,000=964.8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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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抵減稅額=2,000萬x8.5%=170萬(已逾上限8萬,以8萬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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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納稅額=964.8萬x40%-82.96萬(累進差額)-8萬(可抵減稅額)=294.96萬
l
總稅負=294.96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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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綜合所得總額=0
l 綜合所得淨額=0
l 股利分開計稅=2,000萬x28%=560萬
l 總稅負=56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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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林大哥來說,往年可能都習慣合法利用捐贈來節省個人綜所稅,但107年度股利稅改後,除了應考慮採合併計稅會比較省稅以外,在股利分離課稅稅率僅28%的情況下,未來是否還要繼續維持捐贈的行為,林大哥可能也需要重新評估了。
二、最低稅負制:
看完上面的說明,可能有人馬上會想到一個問題,那最低稅負制怎麼辦,會不會影響呢?我們一起來看一下最低稅負制的計算公式如下:
由於股利所得可能採用分開計稅,那麼如同上一段討論捐贈扣除所述,當選擇分開計稅時,綜合所得淨額將下降,是否將影響當年度可實現的海外所得呢?答案是不會的!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施行細則第14條在今年6月份有修正,修正後的最低稅負制公式如下:
結語:
近年來稅務變革相當快速,除年初的股利稅改以外,截至截稿日(9/20)止,財政部長蘇建榮已提出下一波所得稅改方案,優先將「薪資費用核實減除方式」(俗稱林若亞條款)送進立法院審議。而基本生活費用不課稅的計算方式也將調整,將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排除在基本生活費比較基礎外。可以預見的是,在法規變革越來越快且越來越複雜的趨勢下,資產規劃牽一髮而動全身,建議大家做任何安排之前務必尋求專業的諮詢,以免顧此失彼,造成權益受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