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閉鎖性公司
此公司型態最常出現在公司初創階段。由於股東結構較為單純,不像在資本市場公開發行之股份有限公司,需要較高度之監理,因此閉鎖性公司可以基於股東間之約定訂立公司章程做為公司治理依據,避免法規過度介入閉鎖性公司治理,以降低新創公司遵法成本,俾利新創公司發展。也因此,公司法對於閉鎖性公司,做出許多放寬,例如:
- 允許勞務出資,且無須鑑價
- 發行新股不須保留員工承購及原股東儘先分認
- 股東會開會無須實際集會,可採書面行使表決權等
便民措施—書面行使表決權
觀諸公司法第177-1及356-8條,針對非閉鎖性及閉鎖性公司都有同樣類似的規定—「股東會得採行書面方式行使其表決權」。翻譯成白話的意思就是,開股東會時,股東可不必實際到場,而是透過書面來對股東會議案投票。
那魔鬼藏在哪邊呢?我們來看一下經濟部94年11月30日經商第09402426290號函令,有關「董監提名人數如何認定」,該函令內容如下: 公司召開股東會,如同時列有「董監事選舉議案」及「修正章程變更董監事人數議案」時,董監事應選名額,應依下列情形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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